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之獎勵及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及申請次數限制等事項,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鑑於年度預算有限,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之獎勵及補助,採隨到隨審,並於預算額度屆至時即公告停止受理。
二.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
生效日期
溯及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