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須在最近 3 年內累計獲得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的投資,並取得該投資者推薦。該投資者必須是創投、設有投資部門之公司或符合規範的天使投資人,且不得為關係人或陸資。
申請人須一次提出三階段計畫(總期程最長 54 個月),第一階段必須為「創新研發」。經審核通過後會一次核予三階段補助(最高 1,500 萬元),但採分階段執行與請款,受補助者須在當階段結束前 45 日提出下一階段細部計畫經審議通過後方可繼續。
計畫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惟臺北市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成果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申請創新加速補助之計畫,其「商業驗證、市場驗證或市場拓展」工作應列入必要項目,並設有至少 30% 至 40% 的權重占比。相較之下,一般創新研發階段僅需具備 15% 至 20% 的驗證權重。
受補助者若在第二期款撥付日起未滿一年(新創拔尖計畫則為五年)遷出本市,自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停止受理其獎勵及補助申請。
受補助者請領第一期款時須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質權設定之一般定期存單」,金額為第一期補助款之 30%。保證期間及設質期間均不得少於計畫執行屆滿後三個月。
必要回饋項目為提供至少 1 名大專院校學生有薪實習機會,查核權重最高佔 5%。回饋項目列入期末查核標準,若執行期間未達成,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
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案經審查通過後,須檢具修正後總結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申請第二期撥款。若受補助對象為公立學校,則得以其主計機構檢核之相關憑證代替。
市政府得於年利率 2.5% 限度內酌予補貼利息兩年,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總金額最高為 5,000 萬元。核銷時須提供銀行融資契約及詳列利息之繳息憑證。
申請創新加速補助之計畫標的,必須是「已完成小型場域驗證(POC/POS)」之創新技術、創新服務或文創內容。其重點在於加速擴大事業規模、商模驗證或市場拓展。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定義之身分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表明其關係。
受補助者得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或不可抗力因素申請計畫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由並經本局書面通知始生效。若在執行中申請終止,可能需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與投資,輔導中小企業,提升產業競爭力,臺北市政府制定「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以創新創業、創新研發、創新加速、品牌加值、新創拔尖、育成天使等創新補助,並提供以租金、薪資、利息等投資補貼,提供臺北市企業全程全方位獎勵補助資源。
1. 創業補助、創新研發、創新加速、品牌建立、創新育成與獎勵補貼等項目申請人只要資格符合、文件備齊,專案辦公室隨時受理,無收件期限也無梯次之分。
2. 主題式研發以及創新拔尖補助為梯次型補助,受理收件期限與徵件領域將再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
為推動人工智慧技術之發展與多元應用,加速人工智慧技術於各產業之導入與擴散,本府鼓勵企業提出聚焦於應用場域與產業落地的AI創新應用研發計畫。
計畫範疇包含:
AI基礎技術研發與強化(如AI核心演算法、模型訓練)
AI平台與應用工具(如AI模型與開發台、資料處理與治理工具等)
AI應用導入與落地(如針對特定產業或特定應用場景,提出可落地之解決方案,結合產業或場域展示技術驗證與擴散性)
自114年10月15日(三)起至114年11月14日(五)止。
(一) 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二) 完成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申請人所提計畫執行期間為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共12個月)。
不限行業別、不限產業別,只要是申請人所提出之計畫具創意、特色及發展潛力,符合申請資格,文件備齊,即可提出申請。
申請獎勵補助計畫無資本額門檻之限制,亦無須與補助款相對應之自籌比例。
1. 申請人以申請並執行1案為原則,並且包含執行中政府相關補助型計畫。
2. 若申請人所送計畫核定通過,須等計畫執行結束後再提出下一階段計畫送件申請
3. 若申請人所送計畫核定不予通過,可修正計畫內容再次送件申請,一年申請二次為限。
可以,但須注意以下二大原則
申請資格:新設立1年內之臺北市公司或商業
補助額度:每案補助新臺幣100萬元,以總經費50%為上限
申請文件:申請書、創業補助計畫書、公司(商業)登記或變更證明文件、最近一期計畫人員之勞保或就業保險證明
申請資格:設立登記滿1年以上之臺北市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補助額度: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50%,補助款500萬元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創新研發補助計畫書
3. 公司(商業)登記或變更證明文件
4. 最近一期計畫人員之勞保或就業保險證明
5.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中小企業得以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替代)
6.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申報書
7. 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擇一提供: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
(2).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3).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設立登記滿1年以上之臺北市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補助額度: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50%,補助款最高300萬元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創新加速補助計畫書
3. 公司(商業)登記或變更證明文件
4. 最近一期計畫人員之勞保或就業保險證明
5.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中小企業得以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替代)
6.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申報書
7. 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擇一提供: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
(2).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3).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設立登記滿1年以上之臺北市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補助額度: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50%,補助款200萬元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主題式研發補助計畫書
3. 公司(商業)登記或變更證明文件
4. 最近一期計畫人員之勞保或就業保險證明
5.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中小企業得以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替代)
6.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申報書
7. 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擇一提供: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
(2).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3).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設立登記滿1年以上之臺北市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補助額度: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50%,補助款500萬元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品牌建立補助計畫書
3. 公司(商業)登記或變更證明文件
4. 最近一期計畫人員之勞保或就業保險證明
5.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中小企業得以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替代)
6.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申報書
7. 最近一年之具市場營運實績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擇一提供: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稅申報書之銷貨收入不為零
(2).辦理新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3).已進行試營運場域驗證相關證明文件(由第三方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